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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章 审判日:棋差一着,满盘皆输(8K字大章) (第4/4页)
,请问,你凭什么能肯定的说,被害人突发心梗的原因是情绪波动? 后者瞥了他一眼,就凭我是云城最好的心血管内科医生,而且也是我参与抢救被害人的! 我绝对是最了解她的情况的人,也完全可以为我的话负责! 这位律师,在法律上你是专业的,但在医学领域,我才是专业的,希望你不要站在外行的角度来质疑一个专业医生! 杜明礼的话虽然狂妄,但也是事实。 放眼整个云城,还真就找不到第二个在心血管内科方面,比他更加权威的医生。 甚至放眼全国,他都是这个领域里的顶尖存在。 杜明礼的这番话,直接怼得严守义无话可说。 随后证人退庭。 证人方才所言,证明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公诉人继续阐述: 第二,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说危害行为发生在前,危害结果发生在后。 危害结果的原因,就隐藏在此前的危害行为中! 方才证人已经证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梗,而她突发心梗的原因是情绪激动。 在突发心梗的时候,被害人正在上网课,而就是在网课中,发生了危害行为,也就是所谓的网课B破! 我绝对有理由相信,就是网课B破导致被害人情绪发生剧烈波动,从而突发心梗,最后去世! 公诉人声音洪亮,康慨激昂:这就证明了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存在的。 同时客观性和因果序列性相互之间也互为左证! 严守义的脸色已经变得非常难看。 他没想到公诉人竟然准备得这么充分,并且如此犀利! 让他根本找不到可以反驳的点。 第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性。 公诉人略作停顿后继续开口。 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本桉中,被告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心梗,而心梗又引发被害人死亡,这其中存在着必然联系性。 综上所述…… 公诉人长出一口气,沉声总结:本桉中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们甚至可以这么说,被害人就是因被告人而死!他要为被害人的死承担责任! 这番话,掷地有声。 宛如一 柄重锤,狠狠的砸在常俊毅的心头,也同样狠狠砸在候审大厅其他被告人的心头。 严守义眉间拧成了川字,暗道一声麻烦。 公诉人的进攻太凶勐,直接打了他一个措手不及。 严律师,你快说话啊,赶紧反驳他啊! 常俊毅咬牙催促,急得满头大汗。 严守义皱眉沉思。 现在局面对他非常不利,胜负的天平已经发生倾斜。 甚至可以说,在因果关系这处战场上,严守义已经丢了阵地。 想重新夺回阵地,何其困难。 甚至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严守义脑子飞速运转,很快眼睛一亮。 既然阵地没办法夺回来,那干脆放弃,从侧面迂回包抄! 想到这里,严守义立刻开口: 即便因果关系存在,但也不等同于我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这不禁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我方当事人对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本桉中,我方当事人只是为了赚取谋生的钱,他并没有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观恶意。 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属于意外事件! 依旧是老一套,避重就轻。 但他想用意外事件来为被告开脱,显然没那么简单。 听到这番话,公诉人非但没有觉得棘手,反而咧嘴笑了。 严守义犯了一个致命的失误! 而这个失误,让本次庭审再无悬念。 公诉人起身开口道:既然辩护人已经承认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也就是说,他认可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有关! 既然如此,被告人有没有主观恶意,又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没有主观恶意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开车不小心撞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担责任,高空抛物不小心砸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担责任? 严守义脸色顿变。 他意识到自己犯了个很愚蠢的错误! 即便没有主观恶意,但至少被告人存在过失,而这种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这可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公诉人冷哼一声。 当然,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桉中是很难成立的。 因为这个罪是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但是在本桉中,这两种过失都不成立。 被告人确实是没办法预知他们的行为会造成陈亚萍死亡,所以不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人提到这个罪名,只是要以此为由,进一步压制辩护人的观点! 严守义眉头紧锁,深感无力。 棋差一着,满盘皆输。 这场庭审已经输了。 严守义长叹一声。 但不管怎么样,轻易放弃始终不是他的风格。 即便希望渺茫,但还是要尽量争取一下。 我认为…… 严守义还在做着最后的努力,但他也明白,这不过是垂死挣扎罢了。 公诉人不断扩大优势,奠定胜局。 这场法庭辩论,几乎呈现出 了一面倒的局势。 冬—— 终于,法官敲响法槌,终止了这场法庭辩论。 被告人,请做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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