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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初次谈判(求投票!) (第2/2页)
” 谈判嘛!自然是掌握的牌越多越好。 可是这张牌,繁星科技打不出去,账上只有那么多的钱! 李星灿摇了摇头道:“目前,我们账面上能动用的资金只有500万,再多就会影响到公司运营了。”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张勇和孙章这才作罢。 其实,李星灿真要是挪用一下,也能挪出一百万的资金出来,但是李星灿不觉得有这个必要。 一方面繁星科技要承担的风险性不小,另一方面李星灿觉得分成比例太低,到时候韩方绝对不会善罢甘休。 毕竟双方还需要合作,韩方还是游戏开发商,后续的版本更新还要依赖对方,还是要分润一部分利润给他们。 在繁星科技的实力还未完全成熟之前,双方还是尽量维持住和平相处的姿态为好。 5月21号,李星灿一行人和韩方团队进行了第一次接触。 在相互认识之后,韩国人也被李星灿的年轻给惊讶到了。 当对方问及李星灿年龄的时候,李星灿笑着道:“25!” 虽然李星灿已经给自己虚加了五岁,还是让对方惊叹不已。 这个年代,可不像互联网大潮兴起的时候,都是一群不到三十岁的青年如火如荼的开展创业活动。 当相互介绍谈判团队的时候,对方更是对李星灿带来的专业团队非常满意。 (韩国人对于这些格式化的商业礼仪很重视,例如,公司老板登门拜访,在对方看来是重视己方公司,接待和礼仪也会更高。) 李星灿自信道:“崔社长,我一直信奉专业的事情,要让专业的人来做!就像ACTOZ公司负责开发游戏,而我们繁星科技负责运营游戏。” 经过翻译员翻译之后,崔雄笑道:“我们当然相信你们的能力。但是生意就是生意,一切都以利益为准绳。” 李星灿点点头道:“当然!” …… 在经过一番初步的相互了解,知道了双方的基本意图之后,双方开始就代理方式、代理费用和分成费用开始商讨。 国际上网游的代理运营方式主要包括三种: 1.权利金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游戏代理商制作任何用于商业销售用途的游戏相关的点卡、客户端、周边产品。都要在每隔一段固定的周期后,按该周期内制作的产品市场零售价的一定比例付费用给韩国厂商作为版权金,无论该批产品是否已经售出。 2.利益分成模式: 该种模式是游戏厂商和国内代理商事前商定好利益结算方式,签定相关协议,在每隔一段固定的周期后将该段周期内的利润的一部分按协议支付给游戏厂商。 利益分成模式还有另一种形式,由国内代理商对自身运营情况作出预估,和游戏厂商协商一个固定的利益比例,按期将商定的费用作为利益分成支付给游戏厂商。 3.区域版权买断: 区域版权买断是指国内代理商和游戏厂商事前商定好一定的版权费用,一次性支付给游戏厂商,之后的所有利益都归国内代理商所有。 之后国内代理商可以在协议中指明的区域内任意生产任何游戏相关产品,不必再付版权费用给游戏厂商,并可以自行对程序进行后续开发,但只能在协议中指明的区域内运行。 …… 眼下繁星科接能选择的也就第一种和第二种。 但无论是繁星科技,还是韩方公司,都倾向于第二种方式。 原因就在于,ACTOZ公司对于《传奇》并没有多少信心,再加上想要上市,需要财务上有所贡献,因而有没有代理费就很重要。 而李星灿却对《传奇》充满信心,想要在形势未明朗之前,为未来谋取更多的利益。 如果按照权利金模式,繁星科技要付出的代价无疑就要大的多。 经过一上午的相互了解之后,对方给出的提出的要求是50万美金的代理费,百分之三十的利润分成。 李星灿这边没做回应,而是说要回去再做商讨。 当然,谁都清楚这只是对方给的初步价格,还有很大的压价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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